新消息!
近日,
记者从区征安办获悉,
我区正式发布
《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旨在强化精准征迁,
节约征迁成本,
规范全区土地、
房屋提前征收行为,
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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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提到,提前征收的类型包括涉及项目建设,但位于征收红线外的土地、房屋、不涉及项目建设但需申请提前征收的土地、房屋(含不宜进行改造的危房),以及整村拆迁后遗留的无法进行生产生活的土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为确保安置需要,根据《规定》,把提前征收房屋安置地点设置在各安置小区。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房屋提前征收以现房安置为主,不得跨区安置。其中:
属于中楼乡、流水镇、东庠乡、白青乡的对象安置在流水安置小区;
属于岚城乡、苏澳镇、平原镇、芦洋乡、大练乡的对象安置在流水安置小区,或金井安置小区和吉钓安置小区;
属于潭城镇、澳前镇、屿头乡的对象安置在澳前安置小区或金井安置小区;
属于敖东镇、北厝镇、南海乡的对象安置在金共安置小区或吉钓安置小区;
属于老城区18平方公里以内范围的,则需经严格把关后由区管委会另行研究。
此外,根据提前征收补偿标准,将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版》执行。区管委会批准后由乡镇负责签约拆除工作,原则上需在区管委会批准后30天之内完成拆除,超过30天未签约腾空的,不予提前征收。
附件:
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版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经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平潭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电视、报纸、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
以各项目公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动迁期限
以各项目征收公(通)告规定的动迁期限为准。各项目的征迁期限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公布实施。征收期限原则上按提前批、第一协商期、第二协商期划定,并规定具体时段,第一协商期控制在30-45天,第二协商期控制在30天。对公(通)告前完成签约腾空的为提前批,享受第一协商期同等优惠。
四、安置地点
以相关项目公布的具体地点为准。
五、工作流程
基本工作流程包括征收告知、宣传动员、实地丈量、书证送达、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补偿结算、腾空验收、领取选房顺序号、建筑拆除、工程建设、组织选房、回迁安置等。
六、土地性质、房屋用途认定
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规划、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所记载的性质和用途为依据。对无手续的,其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历史沿革、建筑特征、实际用途,结合被征收人具结情况等综合要素进行认定。
七、面积计算
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经认定后按其性质、用途分别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计算,办证后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福建省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八、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经认定的土地补偿价+经认定的房屋重置价+房屋二次装修+放弃补助(含照顾购买)以及按时签约奖励、搬迁费等。
(二)补偿计算
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和房屋占地按所在区域土地补偿价格(详见附表一)结合用地性质、用途及手续认定结果计算。其它用地按实测地类的补偿标准计算。
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计算。
(四)安置方式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等面积调换、土地、房屋补偿价与安置房价格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或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腾空、先抽取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安置。
(五)安置房价格
由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价、配套费用、相应税费等组成,安置房价格按元/㎡优惠价计价。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按本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第四款安置房优惠补差价条款计算(若安置房价格调整,须经管委会研究决定)。
(六)安置房的土地性质
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九、补偿结算
(一)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完成签约腾空后,由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付清;
(二)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完成签约腾空后,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结算:
1、不纳入安置房控制补差范围,予以发放的款项:
(1)先予发放的款项:
①按时签约腾空奖励金;
②搬迁补助费;
③过渡补助费(第一期);
④自行过渡奖励金;
⑤附属物补偿款;
⑥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计生户、“失独”家庭补助款项;
⑦其它予以发放的补偿款项。
(2)留待安置房交房时结算的款项:
①总一层房屋增加补助费;
②已办理合法手续的未建土地部分的土地补偿款;
③其它暂不发放的补偿款项。
2、纳入安置房控制补差范围内,不予发放的款项:
①建筑占地补偿款;
②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③二次装修补偿款;
④其它应纳入补差控制的款项。
上述不予发放的款项与可安置面积应缴房款对抵后,超出部分由征收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按补差优惠规定结算(详见第十四条第四款),由被征收人在交房前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二部分手续认定
十、手续完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房屋,视为手续完整。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土地房屋按批准面积的%认定可补偿安置面积:
(一)同时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持有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手续,且四至、现状结构与实际相符的房屋;
(三)持有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手续的房屋;
(四)持有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的房屋;
(五)持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清查手续和缴款发票原件的房屋;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再次搬迁安置的房屋;
(七)其它由征收部门认定为手续完整的房屋。
十一、手续不完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建设年限,按以下标准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第一协商期认定标准的90%执行;超过第二协商期的,按第一协商期认定标准的50%执行,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提供经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证明其房屋,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现状整体结构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的,按房屋及其垂直范围内土地面积%认定;
(二)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前,经乡(镇)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或持有村(大队)批准手续但未经乡(镇)批准使用非耕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土地面积按95%认定,建筑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按95%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按90%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
(三)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后,年2月10日航拍之前,经乡(镇)批准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基建的房屋,土地面积按90%认定,建筑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按90%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按80%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
(四)原持有合法基建手续,但未经再次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委会和乡确认后,在原审批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占地面积按%认定,建筑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按95%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审批的用地面积,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二条(一)、(二)、(三)的相关规定认定。
十二、无手续
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屋,视为无手续。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建设年限,经村委会和乡确认后,按以下标准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第一协商期认定标准的90%执行,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认定,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年7月30日(卫拍成果,下同)以前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土地房屋按80%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按50%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
(二)年7月30日以后,年2月10日(航拍成果,下同)以前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土地房屋按50%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四层及以上部分,可按结构和材料不同,给予相应补偿,不予安置。
(三)年2月10日以后抢建的,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按材料不同,给予最高不超过元/㎡的材料费补贴。
第三部分住宅补偿安置
十三、补偿计算
(一)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实行“分别计算、合并结算”。计算公式:私人自建民宅的补偿金额=土地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单价+房屋可补偿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二)房屋夹层、楼梯间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及以上的夹层、楼梯间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相关规定计算;小于2.2米的,按附属物阁楼标准计算;属框架、石混、砖混结构的,按同类结构二等标准的50%补偿。
(三)地下层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相关规定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的地下层,且在主体建筑垂直范围内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总层数(作为第一层起算)。
(四)房屋顶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猫仔厝”等不可认定为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的,计入总面积,但不纳入控制补差总层数计算,不享受照顾购买。
十四、安置办法
(一)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1、可安置面积指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区可获得的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人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安置区域的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2、具体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东至企石、西至洋潮屿、北含上楼、南至北江头。下同)内,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内按1:1安置,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外的也按1:1安置;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内按1:0.8安置,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按1:1安置。
(二)照顾购买面积的标准
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根据情况按以下标准予以照顾购买;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第一协商期照顾购买标准的50%执行;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照顾购买。
1、总一层的房屋,可照顾购买的面积不超过经认定可补偿面积的1倍;总二层的房屋,可照顾购买的面积不超过经认定可补偿面积的0.2倍。
2、既有总一层部分又有总二层部分的房屋(俗称一层半),第二层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按总二层认定层数,总二层垂直范围内可照顾购买面积不超过该部分经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的0.2倍;总一层部分可照顾购买面积不超过该部分经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的1倍,但不享受总一层补助和免补差价优惠;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无论是否存在总一层、总二层部分,均不得享受照顾购买优惠。
3、宅基地照顾购买安置房。经审批的具有合法完整手续的宅基地,按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平方米)。
4、房屋墙体、屋面局部破损,现状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经被征收人提供有效材料,村、乡(镇)证明原房屋确为住宅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的80%予以安置,不享受总一层补助和照顾购买安置房,并按实际层数控制补差。
5、手续完整的倒塌房,经被征收人提供有效材料,村、乡(镇)证明确认后,按原批准面积%予以照顾购买。
6、多批少建用地照顾购买安置房。有合法用地手续,且批准手续载明的产权人、用地“四至”与实际相符的,按已建和未建部分分别计算。已建部分按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认定;未建部分按未建部分占地面积1:1照顾购买,但最多不能超过平方米。
7、照顾购买按元/㎡优惠价结算。
(三)安置原则
1、根据区域划分采取相应安置区集中就近安置,具体安置房源由征收人另行公布。有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人确定。
2、被征收人安置总面积由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和照顾购买面积构成。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安置总面积,就近上靠或下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
3、安置总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住宅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
(四)安置房优惠补差价
1、可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实行补差价优惠。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完成签约腾空的,可按补差价总额30%予以减免(补差价详见附表六)。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总面积的,或安置房交房时因建筑结构原因产生面积误差的,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元/㎡优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的优惠价结算。
十五、搬迁过渡
(一)临时过渡
1、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特殊人群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置临时过渡周转房进行过渡,使用临时过渡周转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2、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算。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按12元/㎡·月标准计算,以产权户(含多宗产权合并)为单位不足0元的按0元发放至交房公告规定的被征收人交房时间为止。
4、属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的超出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发放。
(二)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以6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元,按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回迁安置时再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以及上述计算标准补助一次。
十六、奖励、补助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按期完成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50元/㎡奖励;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奖励。
(二)自行过渡奖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第一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不包括照顾购买面积)给予元/㎡奖励(不足元的,按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50元/㎡奖励;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奖励。
(三)总一层房屋增加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补偿结合成新率)计算,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增加50%重置价补助;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增加30%重置价补助;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补助。
(四)放弃安置、照顾购买的补助。放弃安置和照顾购买的,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元/㎡补助;被征收人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给予0元/㎡补助;超过第二协商期的不予补助。被征收人不得将照顾购买面积的部分选择产权调换,而将可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选择货币安置。
十七、手续完整的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按时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房管部门确认,将手续完整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用途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合并结算。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且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证明和原始档案复印件)或缴税凭据,以认定后的第一自然间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增加搬迁补助:
(一)临18米(含18米)以上规划路。将沿路(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按最多深度不超过6米计算面积。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给予0元/㎡补助。
(二)临18米以下6米以上(含6米)路(巷)。将沿路(巷)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按最多深度不超过6米计算面积。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给予元/㎡补助。
第四部分企业补偿安置
十八、补偿安置
(一)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合法工业用地补偿详见附表一,房屋补偿(含二次装修)参照住宅标准。
(二)企业用房只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三)企业的奖励由征收人进行个案处理。
十九、搬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7元/㎡标准计算一次。
2、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按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搬迁费用确实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搬迁费用评估,参照评估报告协商补助。但办公设备、存货、1.5吨以下可移动的设备及房屋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能纳入大型机械设备评估。
3、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大型机器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参照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二)停产停业的补助
根据可补偿面积按12元/㎡·月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征收前已停止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第五部分其它规定
二十、其它类别房屋补偿安置
(一)学校等公用设施用房,不予安置,参照住宅标准计算补偿款,专项用于规划新建同类设施建设。
(二)寺庙根据实际情况由乡村给予整合迁建或补偿拆除。
(三)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原则上以货币化补偿为准;村部在非整村拆迁中被征收的,由组织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类解决。
(四)祠堂原则上参照住宅标准补偿,不予安置。结构复杂、情况特殊的,按特殊情形个案处理。
(五)军事设施等其它类型房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补偿安置。
二十一、其它补偿
(一)从事生产、经营等需要建设和搭盖的建筑物(如:种、养殖生产需要的管理房、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从事各类经营的建筑物等),不予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照顾购买。
(二)简易搭盖和房屋附属物,按附表七、八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地上特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九。
(三)若补偿目录中没有的项目和清单可由相对应的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询价结果以及物价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补充;无标准可依的,如设施农业、水利设施及其它非标项目,可以由乡(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开展评估,确认评估结果,负责征收补偿事宜。
1、果蔬类、畜禽类补充标准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2、林木类(含黄花梨)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3、其它类型的品种按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以上相关类别的补偿标准经实践后具备可操作性的,可逐步形成标准,分批进入补偿清单。
二十二、保障措施
(一)属本实施方案第十、十一、十二认定的被征收人属于住房困难户的,由相关村委会、乡和权籍部门确认无其它住宅和宅基地的,经相关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签约腾空的,允许在按人均40平方米(含可安置面积和其它照顾购买面积)以内照顾购买安置房;在第二协商期内完成签约腾空的,按人均20平方米(含可安置面积和其它照顾购买面积)予以照顾购买。
(二)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征收时户口本在册人口中有一人为低保照顾对象的皆可认定为“低保户”,寄户及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除外)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由相关村委会、乡和权籍部门确认无其它住宅和宅基地的,经相关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在第一协商期内签约腾空的,允许其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含可安置面积和其它照顾购买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其人均照顾购买15平方米(含可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予以免费,超过15平方米部分同样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照顾购房款元/㎡计算;被征收人超过第一协商期签约腾空的,不享受上述优惠。
(三)属于五保户、低保户(征收时户口本在册人口中有一人为低保照顾对象的皆可认定为“低保户”,寄户及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除外)、二女结扎计生户、“失独”家庭的被征收人,给予0元/户的装修补助。同一户口本在册人口中符合上述多种对象的,每户只能享受一次0元补助。
二十三、制约措施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的,需同时对新建安置房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应补差价,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保障措施和补差价优惠。
(二)被征收人在协商期内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保障措施和补差价优惠。
二十四、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五、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适用产权调换,不适用货币补偿,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解除抵押关系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十六、特殊情形
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其它特殊情形,由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各片区项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十七、安置房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部分附则
二十八、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十九、解释权
本指导意见由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闽岚综实环国土综〔〕20号文自行终止。本指导意见发布后,各片区、项目指挥部及相关单位已实施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与征迁有关的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表一:土地补偿价格表(单位:万元/亩)
(一)征收(收回)经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项目位置
土地性质
国有出让
国有划拨
集体用地
1.一级地:外围界限是翠园中路-翠园南路-福胜东路-西航路-红湖东路-龙山路-海坛东路-东环路-龙凤路-翠园中路。
.91
.15
.15
2.二级地:分布在一级地外围,外围界限是森林公园-莲花山北路-莲花山西路-馥祥路-万顺路-福胜西路-金峰路-金航路-潭城南路以西50米-工业路-金航路以南50米-龙山村以东―东环路以东米-莲花东路以北50米―森林公园。
.82
.89
.89
3.三级地:二级地以外的县城区规划区总面积18平方公里内的所有土地。
.18
.91
.91
4.四级地:平潭县城区规划区总面积18平方公里以外的所有土地。
.8
76.68
73.23
备注:1、办公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住宅用地标准。
2、若应缴纳土地相关规费未缴清的,按实补缴。
(二)征收(收回)经批准的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
参照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给予评估,协商确定补偿价格;若被征收人应缴纳土地相关规费未缴清的,按实补缴。
(三)征收(收回)经批准的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
项目位置
土地性质
修正
系数
国有出让
国有划拨
集体用地
1.一级地:外围界限是森林公园-莲花山北路-莲花山西路-万顺路-福胜西路-金峰路-万宝西路-万宝中路-龙山路-海坛东路-东环路-森林公园。
9.5
6.65
5.65
±8%
2.二级地:一级地以外的县城区规划区总面积18平方公里内的所有土地。
8
5.6
4.6
±8%
3.三级地:平潭县城区规划区总面积18平方公里以外的所有土地。
6.4
4.48
3.48
+8%
(四)征收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按省政府划分的年产值三等标准/亩的26倍补偿,即征地收补偿标准4.16万元/亩,征收林地补偿标准1.8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0.6万元/亩。
2、除林地外,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计付征地补偿费,裸地、沙地、沼泽地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征收。
3、征收养殖水面按原土地利用地类补偿支付征地补偿费。
备注:各个级别划分以8年更新的平潭县城区基准地价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为准。
住宅建设用地一级地范围为住宅基准地价一级地,二级地范围为住宅基准地价的二、三级范围,三级地范围为住宅基准地价的四、五级范围。
附表二: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一)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石混结构
砖木结构
石、石木结构
木结构
土木结构
(二)住宅房屋成新率等级表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成新率
%
97%
95%
90%
85%
等级
六等
七等
八等
成新率
70%
60%
40%
备注:1、以上房屋重置价为建筑物重置价,不含土地和室内二次装修。
2、住宅房屋重置价分类等级、成新率等级说明详见附表四。
附表三: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表
(一)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档重置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装修档次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装修重置价
装修档次
六档
七档
八档
九档
装修重置价
(二)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等级表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成新率
98%
90%
80%
70%
50%
备注: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详见附表五。
附表四:住宅房屋重置价分类等级说明表
(一)住宅房屋重置价分等定级说明表
类别
等级
主要特征
备注
结构
楼地面、顶棚
墙面装修
门窗
设备
框架结构
一
框架结构、满堂或柱基础,五层或五层以上,钢筋砼楼屋面,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贴面砖。
铝合金门窗
水卫电照齐全
二
框架结构、带形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框架间普通砖墙、砼板空架隔热层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贴面砖。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砖混结构
一
外墙厚24cm,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贴面砖。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设有结构柱的增加4%。
二
外墙厚18cm或18cm以下,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三层或三层以下。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贴面砖。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砖木结构
一
24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二
山墙厚18cm或18cm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础。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类别
等级
主要特征
备注
结构
楼地面、顶棚
墙面装修
门窗
设备
石混
结构
一
外墙为方整石厚24cm承重,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三层或三层以上。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铝合金窗
水卫电照齐全
二
外墙为方整石厚24cm承重,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水泥砂浆勾缝。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三
外墙厚45cm承重,乱毛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水泥砂浆勾缝。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石、石
木结构
一
外墙厚45cm承重,乱毛石基础,石、木瓦屋面,木基层。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勾缝。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二
外墙方整石厚24cm承重,乱毛石基础,石、木瓦屋面,木基层。
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水泥砂浆勾缝。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木结
构
一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木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电照
二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三合土地面,柴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电照
三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夯土墙围护。
三合土地面,柴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电照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
水泥砂浆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电照
(二)住宅房屋成新率分等定级说明表
等级
基本评定标准
一等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1-5年。
二等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6-10年。
三等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11-20年。
四等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21-30年。
五等
尚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30年以上。
六等
基本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部分构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外装修局部有破损,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电照管线有部分老化、损坏残缺,需要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才能使用。
七等
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外装修严重变形、破损,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严重损坏房)
八等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危险房)
附表五: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一)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重置价档次分类说明表
档次
主要特征
一档
地面为豪华高级花岗岩、高级缸砖、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或立邦涂料粉刷、高级乳胶漆、高级墙纸、高级质感涂料及墙衣,榉木墙面;天棚为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座(豪华);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床柜(不可动);高级实心木门(入户门为防盗门);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部分双层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高级缸砖(或高级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卫生间高级缸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高级花岗岩或高级缸砖踏步。
二档
地面为豪华高级花岗岩、缸砖、木地板,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乳胶漆、墙纸、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床柜(不可动);入户门为实心木门及防盗门,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部分双层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缸砖(或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卫生间高级钢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三档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级花岗岩、缸砖,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部分木作墙裙;天棚为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组合式床柜(不可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不锈钢防盗网(内含钢条),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石板材(或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卫生间磁砖地板,磁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档次
主要特征
四档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级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喷塑)、木作墙裙;天棚为四周木作吊顶、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衣柜;木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五档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木作墙裙;天棚为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部分壁柜;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间吊顶、洁具齐全;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六档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四周石膏角线;铝合金窗外小部分加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地面,瓷砖墙面;卫生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七档
入户门铁门及木门,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普通花岗岩,墙体部分贴砖,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及四周贴角线。木门窗,卫生间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八档
地面为普通瓷砖;厅后墙贴瓷砖,墙面部分贴瓷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九档
地面为地板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简单水卫电照。
备注:以上装修档次区分应同时结合装修用料档次、做工精细度、造型细木面积的多少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等级
基本评定标准
新旧程度
一等
楼地面:完好、平整;门窗:开启灵活,五金完好,漆面光亮;内粉饰: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顶棚:完好;细木: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新
二等
楼地面:基本完好、平整;门窗:开启基本灵活,五金略有锈点,漆面略有褪色:内粉饰:基本完好,局部处有损痕,漆面缺乏保养;顶棚:基本完好;细木:基本完好,个别处有损痕,漆面略有褪色;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较新
三等
楼地面:有一定磨损、起砂,但基本平整;门窗:开关有杂音,个别处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漆面褪色:内粉饰:个别处破损,老化,个别处轻度裂缝、剥落;顶棚:一般;细木:较旧,局部有损痕,个别处开裂;洁具、灯具:使用基本正常,洁具外观颜色发黄,灯具金属锈蚀褪色。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一般
四等
楼地面:磨损严重、起砂、不平;门窗:尚能开关,局部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油漆老化;内粉饰:部分裂缝、剥落;顶棚:较旧;细木:陈旧、局部咸蚀、开裂;洁具、灯具:尚能用但简单陈旧。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较旧
五等
楼地面:严重破损、起砂、剥落、不平;门窗:大部腐朽变形,普通开关不灵,五金残损,油漆老化见底;内粉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顶棚:陈旧;细木:陈旧、有咸蚀;洁具、灯具: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旧
附表六: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补差最高价控制表(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装修档次
等面积补差最高价控制
总一层
总二层
总三层
总四层
总五层
总六层
及以上
框架
一至三档
0
四至六档
0
七至九档
0
砖混
一至三档
0
四至六档
0
七至九档
0
石混
一至三档
0
四至六档
0
七至九档
0
石
一至三档
0
四至六档
0
七至九档
0
砖木
石木
土木
一至三档
0
四至六档
0
七至九档
0
备注:
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等面积调换实行补差价优惠,补差最高价控制按实际调换总层数计算。
附表七:简易搭盖补偿表(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类别
补偿单价
1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没有墙体
30-60
2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木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90-
3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
4
铁支架,角铁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无围护的等简易搭盖
-
5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钢屋面
-
6
工业厂房类的简易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或方石,钢屋面或石棉瓦或砖瓦。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
-
7
钢结构厂房;整体钢结构支架,墙体房面为标准化厂房铁皮。
-
备注:
1、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2、上表不含地面补偿,地面参照埕院地面补偿。
3、上表中的类别一律不予认定可补偿安置面积。
附表八:房屋的附属物补偿表
序号
项目
单价
备注
1
夯土围墙
元/m3
2
砖砌围墙
元/m3
3
普通水井
-0元/口
4
室外家用柴煤灶
元/台
5
室外普通厨房洗菜池
元/个
6
埕地条石地面
65元/m2
7
埕地水泥花砖地面
60元/m2
8
埕地水磨石地面
75元/m2
9
埕地瓷缸砖地面
65元/m2
10
埕地花岗石贴面
元/m2
11
埕地波化砖贴面
元/m2
12
围墙铁窗栅
圆钢50元/m2
钢务75元/m2
13
围墙铁门
钢管元/扇
豪华门元/扇
14
室外厨房用蓄水池
元/个
15
晒坪
55元/m2
16
室外蓄水池
元/个
17
化粪池
元/座
18
沼气池
0元/座
19
有线电视
元.户
20
电话
元/户
21
大型机械拆迁费
按工天、现场面议
22
大型基础
元/m3
23
室外砼地面
10-18元/m2
24
整毛石护坡
元/m3
25
乱毛石护坡
元/m3
26
门亭
有盖门亭元/m
27
毛石基础
50元/m2(含砼地圈梁的毛石基础70元/m2)
28
机井
深米(含米)以上的按00元/口补偿;深-米按1元/口补偿;深20米-米按-00元/口补偿;深20米以内按元/口补偿。
含配套设施补偿
29
罗马式立柱(4米多)
元/套
30
琉璃瓦
93元/m2
31
阁楼
元/m2
和房屋同时建设的、层高H2.2m
32
炉灶
土
元/口
分别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按炉口计补偿。
砖
元/口
瓷贴
元/口
33
厕所
简易厕所
元/间
指室外另行独立起盖
公厕
元/平方米
34
石板埕院
50元/平方米
35
石围墙
/立方米
36
猪舍
30元/平方米
37
鸡舍
15元/平方米
38
不锈钢水塔
元/个
39
浴室
元/间
是指室外另行独立盖
40
路灯
元/杆
庭院或露台照明的路灯,一般为5个灯头,钢管为Φ80。
41
钢筋砼基础
元/平方米
房屋只建至基础尚未建设上部主体。
42
宽带移机
元/部
43
三相电
20A
1元/部
应提供供电所相应的发票及证明材料。
40A
元/部
60A
元/部
44
空调移机
元/台
指移机费用
45
太阳能热水器
元/台
指移机费用
46
独立变压器
按功率大小(含线长)给予迁移补偿,具体根据电力公司提供的迁移标准进行协商确定。
附表九:特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枣、荔枝、龙眼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树冠幅径
Ф(m)
常规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元/株)
补偿标准调整幅度(元/株)
1
D≥30
Ф≥5
≤18
+
d>30cm的,每增加5cm另补元/株
2
20≤d<30
Ф≥4
≤21
±
3
15≤d<20
Ф≥3.5
≤27
0
±
4
10≤d<15
Ф≥3
≤35
±
5
5≤d<10
Ф≥1.5
≤45
6
3≤d<5
Ф≥1
≤60
7
D<3
≤70
30
说明:
1、本标准仅供以生产为目的的果园中种植的枣、荔枝、龙眼的果树征地补偿参考。
2、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3、冠幅:树体树冠垂直投影的直径,作为判断果园年龄、树势优劣的参考依据(高接树除外),对确定补偿标准起辅助参考作用。
4、常规种植密度:每亩果园中按生产规划主要栽培的果树株数,不含果园中套种的其他树种。
5、在征地补偿实际工作中,应视果栽培的具体情况而定。大龄树可视其树势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大龄壮旺树标准从高,衰老树标准从低。
(二)枇杷、桃、梨、番石榴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株高
单位(m)
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1
d≥10
≤50
1、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2、亩种植密度:正常栽培情况下每亩果园我种植果树的株数。
3、株高:植株从地面到树顶的垂直高度。
2
5≤d<10
≤60
3
3≤d<5
≤70
50
4
d<3
株高≥1.5
≤70
20
5
d<3
株高<1.5
≤70
10
(三)脐橙、柑桔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株高
单位(m)
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1
d≥10
≤70
1、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2、亩种植密度:正常栽培情况下每亩果园我种植果树的株数。
3、株高:植株从地面到树顶的垂直高度。
2
6≤d<10
≤70
3
3≤d<6
≤70
80
4
d<3
株高≥0.8
≤70
20
5
d<3
株高<0.8
≤70
10
(四)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
1、其它杂果:已投产每株70元;未投产胸径3cm以上每株30元,3cm以下每株15元;另每亩种植密度不大于70株。
2、香蕉:高度在1.5m以上(含1.5m),每株补偿5元;1.5m以下为小苗,每株补偿2元。
3、果树苗圃每平方米补偿5元。
4、葡萄:新植园每亩元;多年生园每亩0元。
5、草莓:每亩—0元(视当时实际情况而定)。
(五)清点测算方法:
1、实地丈量被征土地面积;
2、若是果树,先清点价位高、胸径大的果树,若单位面积株数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所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所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m2-.7m2÷亩合理种植株数×已清点株数),然后再依次清点下一价位的果树直至到合理种植密度的标准。
3、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清点、补偿。
二、林木补偿标准
1、松类、木麻黄、相思树中成林每亩补偿单价0元。
2、松类、木麻黄、相思树苗木补偿标准:容器(小袋)苗每株0.7元;容器(中袋)苗每株2.6元;容器(大袋)苗每株5元。
绿化类树苗补偿标准
序号
品种
规格
单位
价格
移植费
1
高山榕
Ф≤2
株
10
5
2
高山榕
2<Ф≤11
株
15-
5-10
3
高山榕
Ф>11
株
4
大叶榕
Ф≤2
株
5
3
5
大叶榕
2<Ф≤11
株
10-
3-20
6
大叶榕
Ф>11
株
7
天竺桂
Ф20
冠幅>
株
8
垂枝榕
H-×40-70
株
30-
5-30
9
羊蹄甲
8<Ф≤15
冠幅>80
株
85-
10-50
10
洋紫荆
3<Ф≤10
株
15-
5-20
11
麻楝
3<Ф≤15
株
15-
5-50
12
樟树
2<Ф≤12
株
10-
3-20
13
白兰
2<Ф≤15
株
15-
5-
14
黄花槐
3<Ф≤20
株
15-
5-
15
广玉兰
2<Ф≤15
株
15-
3-
16
柳树
2<Ф≤15
株
20-
5-
17
垂柳
3<Ф≤4
株
30
5
18
大叶相思
2<Ф≤15
株
25-
5-
19
榕树
2<Ф≤25
株
35-
10-
20
红千层
4<Ф≤20
冠幅>80
株
-
10-
21
木棉(树冠层次完整,保顶梢)
6<Ф≤15
冠幅>
株
45-
5-50
22
刺桐
3<Ф≤10
株
10-
3-50
23
重阳木
5<Ф≤15
冠幅>80
株
55-
5-30
24
红叶李
Ф3-8
冠幅>60
株
20-80
3-5
25
碧桃
3<Ф≤10
冠幅>60
株
32-60
5-10
26
桃花心木
3<Ф≤15
冠幅>30
株
35-
5-50
27
大花紫薇
2<Ф≤15
株
35-
5-30
28
南洋杉
H-
株
40-
10-
29
龙柏
H-×-
株
28-80
5-30
30
桧柏
H-×-
株
30-80
10-30
31
象脚丝兰
H80-
株
35-
5-30
32
假槟榔(脱干高)
H50-
株
35-
3-10
33
丛生鱼尾葵
(自然高)
H-
丛
50-
10-30
34
皇后葵(头径)
头径14-30
H-
株
80-
5-30
35
蒲葵(脱干高)
H41-
株
63-
5-20
36
散尾葵(自然高)
H-
丛
25-
3-10
37
美丽针葵
(自然高)
H41-
株
30-80
5-10
38
中大叶棕竹
H60以下
株
1.5-4
0.5
39
加拿利海枣
头径8-40
株
15-
3-10
40
华棕树(自然高)
头径14-
株
36-
5-20
41
董棕(自然高)
H-
株
-
20-50
42
大王椰子(头径)
Ф8-50
株
20-
5-
43
山药槟榔
H-
株
55-
3-5
44
青皮竹
H-
3支/丛
丛
15-20
2
45
棕竹
H-
丛
15-40
2
46
佛肚竹
H-
3支/丛
丛
55-
3
47
黄金竹
H-
支/丛
丛
42
2
48
榕树球
80-×80-
株
25-
3-5
49
九里香球
80×80及以上
株
30
3
50
海桐球
80×80及以上
株
50
5
51
米兰球
80×80及以上
株
40
5
52
含笑球
80×80
株
40
5
53
三角梅球
80×80及以上
株
35
5
54
黄金叶球
80×80及以上
株
40
5
55
红绒球
60×50及以上
株
30
5
56
金桂
6<Ф≤7
冠幅>
株
50
57
茶花
H20-×40-
冠幅>30mm
株
5-
5-30
58
毛杜娟
30-60×25-40
株
3
0.2
59
杜英
Ф5
株
10
5
60
杏花
H60
株
50
10
61
七彩扶桑
(三分枝)
80×60
株
7.5
2
62
花石榴
H50-70
冠幅>50cm
株
10.5
2
63
迎春
H-
株
1.5
0.2
64
梅花
小型
株
3
0.2
65
梅花
大型
株
10
0.2
66
三角梅
35×45
株
4.5
0.2
67
青叶朱蕉
H60-80
支
3.3
0.2
68
七彩朱蕉
H40-50
支
2.3
0.2
69
红背桂
H40-50
冠幅>20
株
3
0.2
70
炮仗花
株
7.3
1
71
爬山虎
株
0.7
0.2
72
九里香
40×25
株
1.5
0.2
73
九里香
50×30
株
2.8
0.2
74
瓜子黄扬
30×25
株
1.5
0.2
75
瓜子黄扬
40×25
株
2.3
0.2
76
丝兰
H51-60
株
20
3
77
金边丝兰
H40-50
株
28
2
78
黄蝉
50×40
株
3
1
79
米兰
35×25
株
3.3
0.2
80
鸳鸯茉莉
50×40
株
6
0.2
81
花叶良姜
3-4支/丛
株
3.5
0.2
82
矮种紫薇
30×30
株
2.3
0.2
83
双夹槐
40×30
株
2.5
0.2
84
山丹
30×20
株
1.3
0.2
85
美人蕉
株
1.0
0.2
86
大花矮美人蕉
3支以上/丛
丛
2.3
0.2
87
花叶假连翘
15×15
袋
0.8
0.2
88
吊竹梅
10×10
袋
0.5
0.2
89
马樱丹
15×15
袋
0.3
0.2
90
花叶沿阶草
H10
袋
0.2
0.2
91
麦冬草
M2
12
2
92
红绿草
袋
0.2
0.1
93
雪里卡
袋
0.2
0.1
94
合果芋
袋
0.7
0.1
95
蟛口菊
Ф15
袋
0.15
0.1
96
福建茶
70×60以上
株
7
2
97
黄金榕
30×20
株
1.5
0.2
98
黄金榕
60×50(以上)
株
8-10
3
99
红桑
H25-30
冠幅>20
袋
0.9
0.2
红秀珠
H61-80
冠幅>60
株
3.0
0.2
夹竹桃
H-
冠幅>
株
4.0
0.5
蚌花
袋
0.6
0.2
月季
供
2.0
0.2
六月雪
苗
株
0.2
0.2
遍地黄金
M2
13
0.5
发财树
盆
10
高羊矛
M2
3.4
0.5
银边草
丛
2
0.2
马尼拉草
M2
2.6
0.2
黄金万两
H80
盆
10
2
凤梨
H40
盆
20
2
一品红
盆
8
3
金桔
H
盆
10
大红花
H20-
株
5-50
5
幸福树
Ф1-10
株
10-
20
红豆杉
H-
35-70
10
水杉
Ф1-10
5-80
10
菩提树
Ф1-10
20-
5-10
罗汉树
H-
株
-
10-30
台湾樱花
H
株
20
5
红枫
H20-
株
5-35
3
铁树(盆栽)
盆径40-50cm
株
60
3
铁树(盆栽)
盆径50-60cm
株
80
3
铁树
H80以下
株
50
3
铁树
H81-
株
6
铁树
H-
株
15
铁树
H-
株
30
铁树
H-
株
50
铁树(多头)
H以下
株
10
铁树(多头)
H-
株
10
铁树(多头)
H-
株
20
铁树(多头)
-
株
0
35
塔柏
H-
株
15-35
3
满天星
株
0.5
0.2
女贞
H51-
株
5-10
3
日本茉莉
H50-
株
10-40
3-5
香根草
丛距20×20
㎡
5
2
绿篱
高0.8M×宽0.3
m
15-25
2
火棘
高1M以上
丛
3
1
三、坟墓补偿标准
1、丁瓮:元/只;
2、土埋:元/具;
3、大墓:2元/具;
4、长筒大墓:元/筒;
5、空穴大墓:元/穴;
6、坟墓搬迁补助0元/穴·筒·具·只,空穴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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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影像平潭综合于平潭时报(文字:融媒体记者陈澜清)、平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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